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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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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2012年5月30日  浏览894次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基于此信赖而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这里所说的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一般情况下对善意相对人有利而对被代理人不利。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其一,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其二,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误认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且对此误认善意无过失,此为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其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其四,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

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能够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能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却有权在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间进行选择。《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的法律依据。

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及其固有的功能,促进社会交易;表见代理可以弥补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使代理制度趋于完善。表见代理可以衡平交易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代理制度作用的发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